揭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日常巡查制度,并会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扬尘污染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扬尘污染行为的发生。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