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十二条有效道路和管线铺设施工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并根据施工作业方式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覆盖或者洒水等抑尘措施;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进行洒水降尘。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