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筑、建筑物拆除、道路与管线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港口建设等)、预拌混凝土生产、物料运输与堆放、公共场所与道路保洁、绿化作业、矿产资源开发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颗粒物对空气造成的污染。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