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扬尘污染防治科研经费的投入,促进抑尘、除尘、防尘技术的研发。倡导和推行绿色施工管理,有效节约资源并提高废弃物利用率;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和有关企业制定、实施扬尘污染防治规范,加强行业和企业自律管理。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