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

各管理委员会、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报告区域内的扬尘污染行为,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