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各管理委员会、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报告区域内的扬尘污染行为,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