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未采取密闭或者半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防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