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采取洒水、喷雾、覆盖等抑尘降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