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