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单位未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抑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