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