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青年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0年6月23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4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0年4月14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青年志愿服务事业提供支持和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帮助本辖区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
共青团汕头市委员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青年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青年志愿者工作指导机构在共青团汕头市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承担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日常工作。
行业根据需要可以依法成立行业青年志愿者协会。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经申请可以成为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分支机构或者团体会员。
第二章青年志愿服务组织
(一)负责青年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管理、考核和表彰;
(二)负责志愿服务的资金和物资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三)制定青年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保守青年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隐私,维护青年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为青年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六)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青年志愿者
(一)年龄为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
(二)自愿从事青年志愿服务活动;
(三)具备相应的基本素质、服务能力和身心状况。
十四周岁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需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一)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与志愿服务相关的真实完整信息和物质安全保障;
(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拒绝参加超出约定范围的服务活动;
(五)对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六)有困难时获得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的帮助;
(七)退出青年志愿服务组织;
(八)法律、法规及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志愿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
(三)维护青年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谋求其他利益;
(四)保守在从事志愿服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自觉接受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培训和考核;
(六)法律、法规及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
申请青年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告知与服务活动有关的真实、完整信息和可能出现的风险。
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的志愿服务申请及时予以答复,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予以说明。
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安排青年志愿者从事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
(一)在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方面有较高风险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
(三)为大型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组织境外人员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
(一)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志愿服务的内容、时间、地点;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风险保障措施;
(五)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其他需要协议的事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青年志愿服务组织、青年志愿者以及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名义、标识进行经营性或者非法活动。
第五章保障和支持
青年志愿服务事业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一)政府资助;
(二)社会捐赠;
(三)基金增值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一)青年志愿服务活动项目;
(二)对因从事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受到侵害致生活困难的青年志愿者的救助;
(三)对有突出贡献的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的奖励;
(四)与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有关的其他事项。
鼓励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录取有突出贡献的青年志愿者。
青年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新闻单位应当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宣传,弘扬志愿服务精神,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将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纳入思想品德教育内容,鼓励青年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六章法律责任
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和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因过错侵害青年志愿者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一)青年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二)青年志愿者,是指参加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并参与志愿服务的个人。
(三)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是指经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安排,青年志愿者自愿以知识、能力等无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的公益性活动。
华侨、香港和澳门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在本市参加志愿服务组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参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