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青年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青年志愿者第十六条有效青年志愿者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龄为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二)自愿从事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三)具备相应的基本素质、服务能力和身心状况。十四周岁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需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