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青年志愿者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龄为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

(二)自愿从事青年志愿服务活动;

(三)具备相应的基本素质、服务能力和身心状况。

十四周岁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需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