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青年志愿服务组织与青年志愿者之间、青年志愿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应当就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安排青年志愿者从事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

(一)在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方面有较高风险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

(三)为大型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组织境外人员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