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可依法成立青年志愿者协会,联络本行政区域内的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青年志愿服务工作。

行业根据需要可以依法成立行业青年志愿者协会。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经申请可以成为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分支机构或者团体会员。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