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青年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青年志愿者按照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从事志愿服务过程中,侵害服务对象或其他相关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青年志愿服务组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青年志愿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向其追偿。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和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因过错侵害青年志愿者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