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青年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青年志愿者第十八条有效青年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志愿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三)维护青年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谋求其他利益;(四)保守在从事志愿服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五)自觉接受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六)法律、法规及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