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青年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侵占、私分或者挪用青年志愿服务事业经费或者青年志愿服务专项基金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