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青年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青年志愿者第十七条有效青年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二)获得与志愿服务相关的真实完整信息和物质安全保障;(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教育和培训;(四)拒绝参加超出约定范围的服务活动;(五)对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六)有困难时获得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的帮助;(七)退出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八)法律、法规及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