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青年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强迫、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等方式组织或者要求他人从事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青年志愿服务组织、青年志愿者以及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名义、标识进行经营性或者非法活动。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