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青年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对利用、变相利用、冒用青年志愿者服务标识或者以青年志愿服务组织、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名义进行经营性或者非法活动的,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制止,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