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积极参与各项志愿服务,为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政策支持和其他便利条件。

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青年志愿服务事业提供支持和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帮助本辖区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