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4年5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14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5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场建设与发展的相关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对机场的安全、运营和服务,机场范围内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等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和建设
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根据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
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机场用电、用水、用气、供暖和交通、邮政、通信等畅通。
净空和电磁环境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和配合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机场净空保护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机场净空限制高度以及其他规范要求。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批该区域内的项目前,应当征求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设置影响机场净空安全的障碍物。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经核查认定影响飞行安全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相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在净空保护区域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显示状态。
对可能影响导航设施、机场雷达、助航灯光正常使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民航空管机构或者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告知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及时采取修剪、削高、依法砍伐等必要的安全处理措施,排除障碍;拒不排除的,书面报告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排除障碍。
信鸽协会等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机场周围鸟类危害防治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机场围界外两公里范围内控制和减少养殖场、屠宰场、农作物(植物)晾晒场、露天垃圾场、垃圾分拣场及填埋场,防止鸟类活动对飞行安全造成的危害。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工业、科技、医疗等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建设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征求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
经批准在机场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噪声影响的措施。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民航空管机构、航空运输企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控制民用航空器噪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安全和运营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的安全和运营实施统一协调管理,维护机场的正常秩序。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保障机场的安全和运营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机场控制区实行封闭式管理,限制出入。持有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的人员、车辆以及其携带的物品进入机场控制区的,应当接受安全检查,并在限定的区域内活动,服从管理和指挥。
机场控制区的通行证件,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
除国务院规定免检之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和其他人员以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得登机,损失自行承担。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置信息化检测设施,加强安全检查人员培训,提升安全检查技术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安全检查。
在机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制定机场管线保护方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十五日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其地下隐蔽或者架空工程的线路走向、埋深、转折点位置等管网综合平面图送机场管理机构备案。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向工程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建设所在地相关管线分布情况。
(一)无有效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进入机场控制区;
(二)随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机坪;
(三)携带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进入航站楼、乘坐航空器,或者在托运行李、货物中夹带危险品;
(四)拦截或者强行登、占航空器;
(五)冲击或者堵塞安检、值机、登机、应急、货运、消防等通道;
(六)攀(钻)越、损毁机场防护围栏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七)不听劝阻在航空器、机坪或者廊桥内滞留,影响航空器正常运行;
(八)故意提供虚假恐怖信息或者谎报险情,影响正常航空秩序;
(九)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演练,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参加。
机场发生突发事件时,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
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有关成员单位接到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紧急情况通报后,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实施救援和处置行动。
服务和保障
驻场单位制定的机场行业服务标准,应当符合机场服务规范的要求,保证机场的服务质量。
机场管理机构和驻场单位应当做好从业人员的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机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有偿转让经营性业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取得经营权的单位、个人签订协议,明确其服务标准、收费水平、安全规范和责任等事项。
机场范围内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价格、工商等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任意抬高物价,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欺诈消费者,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航班延误或者取消,造成旅客、货物滞留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航班信息,并及时协调有关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共同做好应急服务和善后处理工作。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为旅客和货主提供餐饮、住宿等服务,给予经济补偿。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有关驻场生产经营单位处理投诉的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提出监督建议并督促改进。
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公布本部门受理投诉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对接到的投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处理、答复。
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
(一)破坏标志、标识、公用照明等公共设施;
(二)放养牲畜、家禽;
(三)无照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四)其他扰乱或者妨碍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张贴、散发广告、宣传资料;
(二)组织展览、问卷调查、咨询、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举办商业展销会、促销会,以及商业目的的演讲、集会;
(四)开展募捐活动;
(五)拍摄影视片;
(六)其他可能影响机场管理的活动。
(一)非法侵占绿地;
(二)擅自变更绿地;
(三)临时使用绿地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归还;
(四)损坏园林绿化设施;
(五)非法移植、采伐树木;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绿化管理的行为。
驻场单位确需在机场范围内占用绿地,变更绿地用途,移植、采伐树木的,应当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并依法向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随地便溺,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污物;
(二)施工、运输、装卸和生产中产生大量粉尘、扬尘;
(三)车辆在行驶中泄漏、散落货物、垃圾,或者装卸货物后未做到场地整洁;
(四)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
(五)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雕塑以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
(七)其他影响场容环境的行为。
机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符合统一标准的围墙、围栏以及明显的工程指示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对交通、场容和环境的影响。
(一)在道路、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装置其他设施;
(二)擅自占道作业、插竖标牌、拉线栽杆、停放车辆;
(三)侵占、拆毁或者损坏道路、桥梁分隔栏杆、花坛护栏、道路标牌等设施;
(四)挖砂、取土;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道路桥梁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机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市场管理、绿化管理、场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建筑管理、道路运政管理、道路桥梁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执法身份证件。
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章附则
民用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机场管理机构,是指经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具有机场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
机场范围,是指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机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已建成区域。
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范围内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包括候机隔离区、行李分检装卸区、航空器活动区、航空器维修区和货物存放区等。
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定的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十公里、跑道端外二十公里空间范围。
驻场单位,是指在机场范围内除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以外的设有工作场所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