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在机场范围内的航站楼、道路、广场、停车场和机场控制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机场管理机构同意:

(一)张贴、散发广告、宣传资料;

(二)组织展览、问卷调查、咨询、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举办商业展销会、促销会,以及商业目的的演讲、集会;

(四)开展募捐活动;

(五)拍摄影视片;

(六)其他可能影响机场管理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