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无线电管理部门在受理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无线电信号发射台等设施的设置申请时,应当征求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

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工业、科技、医疗等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建设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征求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