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一)无有效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进入机场控制区;
(二)随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机坪;
(三)携带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进入航站楼、乘坐航空器,或者在托运行李、货物中夹带危险品;
(四)拦截或者强行登、占航空器;
(五)冲击或者堵塞安检、值机、登机、应急、货运、消防等通道;
(六)攀(钻)越、损毁机场防护围栏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七)不听劝阻在航空器、机坪或者廊桥内滞留,影响航空器正常运行;
(八)故意提供虚假恐怖信息或者谎报险情,影响正常航空秩序;
(九)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