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编制航班延误和取消的服务保障工作规范,并制定相应工作预案。航班延误或者取消,造成旅客、货物滞留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航班信息,并及时协调有关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共同做好应急服务和善后处理工作。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为旅客和货主提供餐饮、住宿等服务,给予经济补偿。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