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机场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场容环境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随地便溺,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污物;
(二)施工、运输、装卸和生产中产生大量粉尘、扬尘;
(三)车辆在行驶中泄漏、散落货物、垃圾,或者装卸货物后未做到场地整洁;
(四)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
(五)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雕塑以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
(七)其他影响场容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