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水、电、气、暖、油、通信等机场范围内管线设施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压、损毁。

在机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制定机场管线保护方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十五日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其地下隐蔽或者架空工程的线路走向、埋深、转折点位置等管网综合平面图送机场管理机构备案。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向工程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建设所在地相关管线分布情况。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