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民航空管机构、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划定和调整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