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必要措施鼓励、支持机场发展;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解决机场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机场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机场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场建设与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