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和配合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机场净空保护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机场净空限制高度以及其他规范要求。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批该区域内的项目前,应当征求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