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机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标志、标识、公用照明等公共设施;

(二)放养牲畜、家禽;

(三)无照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四)其他扰乱或者妨碍管理秩序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