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场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和反恐防暴工作,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机场公共安全。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的安全和运营实施统一协调管理,维护机场的正常秩序。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保障机场的安全和运营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