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市区内河管理规定
- 制定机关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4月3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6月1日
- 条文数
- 2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8年12月26日漳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本规定所称的市区内河,是指芗城区、龙文区建成区范围内的环城河、三湘江、九十九湾、浦头港水系、泗州河、塔后港、连科港、葫芦潭、脚桶港、诗浦港、九十九湾开发区支渠、朝阳支渠、梧店支渠、西坑支渠、古塘溪、天亭港等内河(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沟渠及其附属设施。
市区内河名录应当包括市区内河名称、起止点、管理事项等内容。
(一)组织编制市区内河专项规划;
(二)划分市区内河管理责任区段,明确管理要求;
(三)组织实施市区内河综合整治;
(四)建立市区内河管理信息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河水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市区内河管理保护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市区内河整洁,协助做好市区内河的管护、清淤疏浚和保洁等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市区内河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区内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满足排水防涝、蓄水调水、保护生态、传承历史等基本功能的要求。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市区内河管理范围内临时搭建、堆放且不妨(阻)碍行洪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水利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获得批准后报市区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内河管理责任单位备案,临时搭建、堆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建设单位应当在批准的临时搭建、堆放期限届满之日恢复原状。
排水管网建设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新区建设和老城区改造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对尚未实施雨污分流的旧城区、城中村,应当在合流管道进入市区内河前设置截污设施,并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市区内河水体出现恶臭、异色或者异味等污染情况的,市区内河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区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予以处理:
(一)工业企业违法排污、农业面源污染、餐饮、宾馆、洗涤等服务行业偷排污水等导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处置;
(二)生活排污导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监督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处置;
(三)未及时疏浚导致的,由市区内河管理责任单位监督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处置;
(四)因上游河道来水污染导致的,由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等相关主管部门监督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处置。
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市区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内河管理责任单位。
(一)从事洗涤、游泳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高秆作物或者擅自砍伐树木;
(三)倾倒渣土、泥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违法排放污水;
(五)在界桩、标识牌上张贴、涂污、刻划或者移动、拆除、损毁界桩、标识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市区内河设施和破坏市区内河生态环境的行为。
在界桩、标识牌上张贴、涂污、刻划的,由市区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移动、拆除、损毁界桩、标识牌的,由市区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