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市区内河管理范围内开发利用的旅游景观、水上活动、休闲娱乐等项目,应当符合市区内河专项规划,不得影响排水防涝安全和污染水体,并与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