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市区内河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市区内河的保护,明确保护范围和要求,建立相关档案。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