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市区内河管理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堆放阻碍行洪的物料。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市区内河管理范围内临时搭建、堆放且不妨(阻)碍行洪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水利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获得批准后报市区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内河管理责任单位备案,临时搭建、堆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建设单位应当在批准的临时搭建、堆放期限届满之日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