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区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区内河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区内河生态环境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市区内河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