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市区内河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洗涤、游泳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高秆作物或者擅自砍伐树木;

(三)倾倒渣土、泥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违法排放污水;

(五)在界桩、标识牌上张贴、涂污、刻划或者移动、拆除、损毁界桩、标识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市区内河设施和破坏市区内河生态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