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市区内河管理和保护,规范开发利用,保障排水防涝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市区内河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