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市区内河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有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市区内河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排水管网建设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新区建设和老城区改造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对尚未实施雨污分流的旧城区、城中村,应当在合流管道进入市区内河前设置截污设施,并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