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市区内河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市区内河清淤拓宽、污染源治理等综合整治工程以及在市区内河管理范围内开展桥梁、道路等工程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市区内河专项规划以及排水防涝、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向市区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内河管理责任单位备案。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