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市区内河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市区内河实行定期清淤疏浚,清淤频率不少于两年一次,对易淤积河段应当加密清淤频率,保持水体通畅。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