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市区内河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市区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和市区内河管理责任单位,依法编制市区内河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区内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满足排水防涝、蓄水调水、保护生态、传承历史等基本功能的要求。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