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责任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市区内河管理和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