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生态补偿条例
- 制定机关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4月8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6月1日
- 条文数
- 2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9年2月27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生态补偿,是指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区域内有关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的活动。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态补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生态补偿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检查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职能范围内生态补偿的申报审核、跟踪评价等具体行业管理工作。
水利、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补偿相关工作。
鼓励通过自愿协商,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共建园区、技术和智力支持、实物补偿等多元化方式开展生态补偿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补偿活动,推进生态补偿市场化发展。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水稻田;
(三)市属蔬菜基地;
(四)种质资源保护区;
(五)生态公益林;
(六)重要湿地;
(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八)清水通道维护区;
(九)重要水源涵养区;
(十)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补偿的其他区域。
生态补偿区域的具体划定,由市、县级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列区域有交叉、重叠的,有关部门在提出方案时应当作出具体认定。
制定生态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考虑地区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和生态服务功能等因素。
生态补偿标准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一般为三年。
生态补偿区域位于县级市范围的,生态补偿资金由县级市人民政府承担。
国家和省对生态补偿资金承担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其他派出机构;
(二)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可以获得生态补偿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生态补偿区域有交叉、重叠的,不得重复、虚假申报。
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审核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审核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自公示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生态补偿资金申报的审核结果应当在公示结束后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其他派出机构,不得因生态补偿的实施,取消或者减少对获得生态补偿组织的其他财政投入。
(一)在生态补偿保护区域内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二)扶持发展生态经济;
(三)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个人和提高从事生态保护工作的贫困人口收入。
获得生态补偿的组织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生态补偿资金,不得长期闲置。
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
绩效评价结果和审计结果应当作为生态补偿工作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工作奖励机制,对生态补偿工作成效显著的县级市、区给予奖励。
获得生态补偿的组织和个人损害补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两年内不得申报或者获得生态补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