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下列区域列入生态补偿范围: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水稻田;
(三)市属蔬菜基地;
(四)种质资源保护区;
(五)生态公益林;
(六)重要湿地;
(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八)清水通道维护区;
(九)重要水源涵养区;
(十)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补偿的其他区域。
生态补偿区域的具体划定,由市、县级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列区域有交叉、重叠的,有关部门在提出方案时应当作出具体认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