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下列区域列入生态补偿范围: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水稻田;

(三)市属蔬菜基地;

(四)种质资源保护区;

(五)生态公益林;

(六)重要湿地;

(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八)清水通道维护区;

(九)重要水源涵养区;

(十)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补偿的其他区域。

生态补偿区域的具体划定,由市、县级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列区域有交叉、重叠的,有关部门在提出方案时应当作出具体认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