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生态补偿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补偿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生态补偿,是指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区域内有关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的活动。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