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生态补偿资金应当按照下列用途使用:

(一)在生态补偿保护区域内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二)扶持发展生态经济;

(三)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个人和提高从事生态保护工作的贫困人口收入。

获得生态补偿的组织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生态补偿资金,不得长期闲置。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