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补偿与精准脱贫相结合,向经济薄弱的重点生态区域倾斜生态补偿资金,优先保障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就地从事生态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